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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实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滥用信用惩戒问题说“不”。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起步较早,但现行政府规章已难以满足深圳实际需要。《条例》的出台,使深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坚实的法制保障,有利于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营造更为优良的营商环境。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采集和处理绝不能随意。《条例》提出,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保护相关权益,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广东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方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

作出不良评价要先告之信用主体

信用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这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

在实现知情权方面,《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良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要尊重信用主体意思表示,允许其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

在规范异议权方面,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等情形提出异议,异议处理单位应作出相应处理。信用主体也可以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情节轻微失信行为可不实施惩戒

闯红灯会让个人信用丢分,错误垃圾分类竟纳入失信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扩大失信边界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为避免公共管理机构滥用失信惩戒措施,《条例》将失信惩戒的对象限定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确立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关联、适度原则,视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如果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失信行为是其初次实施并危害后果轻微”,可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污点”可修复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有“摘帽”的机会吗?《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后,不再公开、共享、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已经修复的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条例》还推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规定相关组织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文书,可以在其信用记录中添加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映信用主体的重整情况;相关组织应当参照一般信用主体对重整后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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