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8日讯(记者陈歆卓)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据了解,1月1日起,全省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0.05个百分点,二至六类行业基准费率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0.1个百分点,七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不做调整。调整后,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15%、0.3%、0.6%、0.7%、0.8%、0.9%、1.2%、1.5%。调整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结合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核定。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示,2023年1月3日已进行本月缴费核定申报但未在税务申报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回退申报核定,待系统调整完成后再自行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本月核定缴费数据时,要按照本单位所属行业类别仔细核对基准费率和缴费金额。用人单位在系统调整前已申报并缴纳2023年1月社保费的,等实际缴费到账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做保费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