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非羁押行刑方式,在有效降低国家刑罚执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存在司法行为分散、部门衔接不畅、数据共享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手段还主要限于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效果有限。
为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山东省聊城市检察机关强化检察大数据战略理念,以信息共享为切入点,依法能动履职,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数据赋能,破除壁垒精准监督
从个案到类案再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条线大数据战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聊城市检察机关以纵向网络贯通、横向应用联通,打破部门之间数据壁垒,联通单位之间的“数据孤岛”。
一是以数据贯通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检察机关内部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信访信息系统、流程监控系统等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数据共享,及时掌握案件判决、交付执行、日常监管等关键环节数据,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导入、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敏感信息及时掌控。
二是以工作协同推动类案监督。聊城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公安局会签《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协作监督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的意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联通“数据孤岛”,依托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办案系统、公安机关信息系统、政法系统雪亮工程等建立数据库,通过数据关联、比对,有效拓宽监督线索来源。聚焦社区矫正易发问题,就关键信息进行筛选提取,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点—线—面”比对研判,确保及时发现类案监督线索。
三是以理念互通推动系统治理。社区矫正是综合性系统工作,检察机关在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化联动机制,整合司法资源,将评估、监管、教育、帮扶、监督等各个环节纳入智能化轨道,不断推进协同性、系统性。
2022年5月,莘县检察院在筛查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时,发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尚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秦某驾驶车辆的信息,立即关联司法局智慧矫正系统中相关数据,与政法系统雪亮工程、公安道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锁定其无证驾驶行为。该院以此案为“切口”,构建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数据模型,在全县开展专项检察,发现有17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无证驾驶行为,及时向交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根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能动履职,着眼大局强化监督
聊城市检察机关强化大局意识、为民意识,结合聊城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充分释放信息共享效能,全面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是强化精准监督,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纠正相结合。202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据核查、时空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共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案件183件。通过办案,尽早发现问题,预防和减少犯罪,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
二是扎实服务“六稳”“六保”。聊城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规范涉企(农商)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过“黑白名单”量化管理、宽严相济优化管理、数据赋能强化管理,对37名社区矫正对象简化手续批准外出经营。
三是积极回应关切。借助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制度,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和日常表现,对生活困难人员协调帮扶、纾困解难。积极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的投诉和信访,及时解决其合法合理诉求,排查不稳定因素。
以“我管”促“都管”,凝聚合力优化监督
聊城市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机关的“都管”,以具体问题的靶向施治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提升。
立足职能,强化协作凝聚合力。全面优化与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的社区矫正检查,依托各部门信息化系统数据源,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矫治教育、脱管漏管等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促进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有效降低社会面再犯罪风险,助推实现诉源治理。如聊城市检察院对姜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建议撤销缓刑案进行审查时,经详细分析论证认为其行为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应当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该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借力“外脑”聚智赋能。充分发挥听证员、检察联络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的社会经验、群众威望和专业知识等优势,通过听证会、实地检查、具体办案等多种方式,全面融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接受度,合力化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和社会矛盾,推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阳谷县检察院专门邀请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听证员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是否属于“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需要收监执行这一焦点问题举行听证会,通过释法说理消除再犯罪隐患、以案普法提升守法意识,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