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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明年起施行

深圳市户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四是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此外,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办理事项已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需按要求上传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在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的变更及终止等工作事项的办理时限方面,《办法》亦有缩短。例如,将原来奖励金申请、初审和确认共需20个工作日办结的时效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将原来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在本年度向社区工作站报告以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时间改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季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以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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