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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关口作用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让企业收获更多法治获得感

湖北恩施检察机关把好刑事执行检察关,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保障涉案企业负责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开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检察专项活动、为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打开绿色通道……近年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司法活动中的最后关口作用,在对涉企刑事案件全流程的监督中,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多关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你有什么事情需要反映吗?”

“检察官同志,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找你们的。”

2022年1月,恩施市某装修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于恩施市第一看守所。入所后不久,许某便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

在谈话中,许某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其在被羁押之前,公司正在进行某旧楼翻新工程,公司有大量农民工,年关将至,工程款尚未结算。许某直言:“公司工人多是同乡,如果今年工资不结清,不仅乡里乡亲的不好交代,明年也不好找工人,公司可能就要垮掉了。”许某恳切希望检察官能帮忙把工人稳定下来。

谈话结束后,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到许某说的旧楼翻新工程工地进行实地走访,并就相关情况与监管场所负责人沟通,确认许某所述情况属实。因负责人被羁押,务工人员普遍对工资结算感到担忧。检察官一面安抚务工人员情绪,一面指导许某制作书面委托书,将工程进度、工资结算等相关事宜委托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最终赶在年底前将所有工人的工资结清了。

如何在驻所检察工作中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这是恩施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经常思考的问题。他们充分发挥检察职权,对入所人员采取分类法,将涉企人员重点标注,必谈必问,今年以来对涉民企在押人员谈话30余人次,对久押未决、不及时交付执行等现象进行了及时纠正,同时靶向发力,强化精准服务,尽力纾难解困,坚决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

多思考,让涉企社矫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对涉矫正的市场主体,最好的矫正方式是让其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我矫正。”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恩施市检察院探索出以走访调查为依托、检察建议为手段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法,让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实现矫正,既让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眼看着复工复产,外地的招标一单接一单,多亏你们帮我解决了请假的大问题,让我的企业活过来了!”近日,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回访时,岳某激动地拿出一叠订货单说,这一年多来,企业经营逐渐摆脱困境步入正轨,都得益于请假“出去”变得容易了。

今年7月,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涉营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检察专项活动中了解到,岳某的水泥厂每年需消耗煤炭15万吨,因煤炭价格对水泥成本影响较大,岳某每年需多次往返煤炭产出地陕西、山西考察,且每次停留时间较长,现有的社矫管理手段难以适应其公司经营发展的现状。

经过多方调查,该院就此情况向社矫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岳某变更监管手段,在履行请长假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其跨地域外出经营。后社矫机构采纳了检察建议。

今年以来该院共走访涉营商主体社区矫正对象17人,帮助2人变更社矫执行地便利经营活动,帮助8人解决申请跨市、县外出经营活动,推动涉企社矫对象经营外出管理进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确保涉企社矫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多解忧,做好营商环境“净化剂”

“保护好现有营商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大环境的现实基础。”恩施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廖瑞权说。

在该院办理的一起上级督导组交办的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一纸举报信直指张某,认为他涉黑犯罪,不仅利用保护伞进行保外就医,并制作虚假立功材料办理减刑,且在服刑期间进行诈骗活动。

该院受案后迅速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举报人林某和被举报人张某原为生意伙伴,后因经营理念不同不欢而散,至今仍有钱款纠纷,但未发现张某有诈骗行为,张某确因刑事案件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但并不是黑恶案件,也不存在有保护伞帮助其保外就医和办理减刑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全面掌握案情和了解双方诉求后,寻找争议焦点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几十次电话沟通,多次长达数小时的面对面倾听劝解,释法理、讲道理、融情理,在检察官的努力下,举报人林某的心结渐渐打开,对该案的办理结果表示认同。

“这个事困扰了我这么久,幸亏有你们的翔实调查,还了我清白,现在我可以安心做事了。”张某感慨万千,表达着对检察机关的感谢。

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感知,是从身边的一件件小事逐渐累积的,良好的营商环境能滋养市场主体,保护其创新创业的热情。秉持这一理念,该院今年办理了某旅店经营者席某扣押款返还案、对某出租车公司不当处罚的纠正案等一系列案件。

“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该院始终坚持主动出击,服务企业,力争在“小案件”中办出“大格局”,把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有机统一,不断更新理念、强化措施,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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