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关于王某使用供应商洪某名下车辆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借为名的变相受贿情形?”“我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建议进一步确认车辆使用情况。”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纪委监委某审查调查组召开案情讨论会,对问题定性进行探讨研究。针对审查调查人员“以借为名”的怀疑,证据审核员提出应按照职务犯罪证据的标准进一步调取证据。
不久后,按照证据审核员列出的取证重点及方向,审查调查组收集书证、言证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查明车辆“有借有还”且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王某本人支付等,以“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定性。
为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泉州市纪委监委推动关口前移,探索前置证据审核机制,在审查调查组内成立证据审核小组,配置2名证据审核员,提前为案件质量“体检把脉会诊”。
“以前审查调查阶段没有设置专门的前端证据审核人员,如果个别案件出现审查调查方向偏差、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矛盾、履行程序错漏等影响案件质量,后期修正补救难度较大。”泉州市监委委员黄志强说,前置证据审核机制引导案件承办部门树立“第一次就做好”的理念,为破解该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运用,该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遇到的困难问题,研究出台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核程序、人员甄选、流程管理等内容,强调在审查调查阶段即关注事实认定是否准确、程序手续是否合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等方面,“同步查同步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
自该制度出台以来,泉州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查办的28起案件均启动前置证据审核机制。在目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已判决的13起案件中,监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涉案金额等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前置证据审核机制的实践成效不断显现,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泉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