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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长勇涉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长勇(正厅级)涉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长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长勇在担任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重大经营决策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相关公司停产、停业、相关项目停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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