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8月,汉台区检察院在开展“四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多处路段井箅频繁被盗,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脚下安全。该院在第一时间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沟通,督促做好被盗井箅养护维修的同时,根据线索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因债务缠身,为牟取非法利益,5月至8月,在凌晨多次盗窃市区内人员较密集的非机动车道、混行车道等处的雨水井箅31块,并将井箅运至废品收购站销赃,共获得赃款1800余元。汉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张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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