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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浚县:帮群众化解不能登记结婚的烦心事

检察官调查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

检察官调查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

十多年前,在领证结婚的第二天凌晨,“新婚妻子”就悄然离家杳无音信,而男子王某生却因有婚姻记录无法再次领证结婚。近日,王某生十多年前的婚姻登记终于被撤销,他对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检察官梁宁说:“我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被骗

2010年1月25日,村里的媒人来到王某生家,说外村有人领来一个贵州女子,与王某生同岁,想找个老实人过日子。女子的要求不高:只要给两万元彩礼钱,就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王某生一家人答应下来,随即张罗着借钱凑彩礼钱。

2010年1月27日,王某生带着彩礼钱与贵州女子李某见了面。李某不爱说话、长相朴实,王某生给了彩礼钱后,就带她回家了。第二天,李某和王某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来到浚县城里,李某先用身份证给自己办了一张本地的电话卡,而后在民政局与王某生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二天凌晨3时许,王某生醒来,发现身边空空如也,李某不见了。他找了一圈,也打不通李某的电话,便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查看李某的物品,发现她的身份证、户口本、行李都不见了,连结婚证上的照片也被撕掉了。

王某生急忙喊来父母兄弟、街坊邻居,循着村里的大街小巷、出村马路分头寻找李某,但早已踪迹全无。天亮时分,住在村口附近的村民告诉王某生:“我半夜回家时,看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从咱们村子里开了出去,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他们把你媳妇接走了。”王某生更加确定,自己的新婚妻子不是无故消失,而是有预谋地离开,自己被骗了。

一筹莫展之际,两个媒人和同村的王某来到王某生家。原来,王某与小英(化名)也是刚刚领了结婚证,小英和李某一样都在半夜不见了,王某怀疑自己也被骗了。两个媒人称:“我们跟两个新娘不认识,就是受托说媒,不知道新娘会骗婚逃跑,你们报警吧。”

无奈之下,王某生到派出所报案,警察经过初步调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王某生想继续找寻李某,他按照结婚证上登记的籍贯住址,踏上了“寻妻”之路。到了贵州,他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最后连李某所在的县乡都没有找到。“我只想问问李某,到底怎么回事,如果不能跟我过日子,就把彩礼退还回来。”然而,王某生这个简单的念想难以实现。

此后,他回归了种地打工的单身生活。

遇阻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王某生在打工过程中结识了年龄相仿、带有两个女儿的离异女子焦某,一番接触下来,两人走到了一起。为了名正言顺地在一起生活,同时方便两个女儿就近上学,他们商量着领取结婚证,并把焦某三人的户口迁移到王某生户籍地。

2021年8月,王某生和焦某来到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2010年王某生和李某登记结婚,处于已婚状态,王某生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而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双方本人到场。

李某当初是骗婚逃走,至今杳无音信。了解到王某生第一次婚姻的情况后,民政局建议其到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王某生到了法院才了解到,由于李某失踪多年、杳无音信,办理该案非常复杂,立案、查询、公告、开庭、判决、再公告,复杂的程序和无法确定的诉讼时间、不可预知的司法结果,让王某生望而却步。

今年9月,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远房亲戚告诉他,可以去检察院咨询试试。9月23日,王某生来到浚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梁宁诉说了自己的烦恼和请求,希望检察官能够帮助查清骗婚事实,建议民政部门撤销自己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脱困

了解事情原委后,梁宁迅速带领办案团队成员展开调查。检察官依据李某的身份信息,借助公安、司法、民政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大数据排查,发现李某曾于2011年1月7日在河北省肃宁县民政局与曹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为肃宁县窝北镇某村人,在雄安新区一工地打工。浚县检察院遂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进行协助调查。

异地检察机关经过协助调查发现,李某在与曹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两天就失踪了,同时带走了两万余元彩礼钱。河北检察机关将曹某与李某的结婚证照片传至浚县检察院,经王某生辨认,确认这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一人。

检察官分析认为,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跨省无法及时查询是否重婚,李某便是利用这一漏洞,以办理结婚登记取得信任,进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可以确认为婚姻诈骗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

今年11月16日,浚县检察院根据鹤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浚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审核撤销王某生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浚县民政局对检察机关查明李某属于欺诈婚姻表示认同,但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情形持有异议:办法明确了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两种虚假婚姻,该案显然不属于冒名顶替,但认为弄虚作假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证件或者虚假的、伪造的证件办理婚姻登记”,该案不符合弄虚作假情况。

11月25日,浚县检察院组织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梁宁介绍了基本案情、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就检察建议对《办法》的适用做了阐释。“根据《办法》,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可撤销婚姻登记。从李某的行为上看,登记结婚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办法》中规定的弄虚作假。从社会效果上看,撤销婚姻登记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11月28日,浚县民政局作出决定:撤销王某生和李某的婚姻登记。

王某生和妻子焦某也终于成功进行了婚姻登记。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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