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代丽丽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脱贫人口在京稳定就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与本市建立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关系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二是申请前,企业未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时,企业未与该脱贫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已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未退缴。三是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企业通过该脱贫人口已享受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任何企业不得再以该脱贫人口享受本政策。
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交申请。
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