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张安肖家云王政棉刘梅)近日,贵州省黔南州检察院向黔南州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毒鱼案公开审理。该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
2021年12月25日晚,家住惠水县好花红镇兴涟村的班某划船到好花红镇满玉村怀胎树河段,将农药倒入河中后,在该河段下游安放好渔网便离开。次日清晨,班某将渔获物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经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班某以投毒的方式所捕获的鱼类为鲤鱼、鲟鱼两个品种,不属于国家珍稀特有鱼类。经称重,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共201斤。惠水县检察院依法对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黔南州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依法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并邀请“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代表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
庭审中,班某认可自己采取毒鱼的方式破坏了生态环境,并愿意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班某已年近七旬,以务农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故经法院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班某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后,法检两院干警、当地村民、人民监督员及班某来到涟江河畔,将班某购买的1万余尾鱼苗投放到涟江河中。此外,根据协议,未来三年,班某将在村委会的监督下每月义务巡河4次,以公益劳动的方式弥补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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