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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柯桥:一职务犯罪"自洗钱"案获判

受贿款交朋友藏匿又转回

绍兴柯桥:一职务犯罪“自洗钱”案获判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一国企负责人徐某将受贿得来的现金分散藏匿于多个朋友处,然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回。日前,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该案是绍兴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2019年至2022年,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90余万元。今年6月,徐某涉嫌受贿罪案被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发现,徐某隐匿和处理受贿钱款的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说,在审查案件时,其中一起犯罪事实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2021年11月,徐某在收受他人送的20万元现金后,将该现金放在了朋友杨某处,并告诉她“我需要用的时候,你转给我”。随后,徐某分多次让杨某将20万元转账到了他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

随着案件审查工作的深入,检察官发现,徐某还有数次类似这样藏匿赃款的行为。“我不敢把大量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怕引起怀疑。”讯问中,徐某对检察官说,他认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从没有业务关系的朋友处转账回来,不会引起怀疑。

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检察官一方面整理涉案材料,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另一方面采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查清徐某的赃款去向。

经审查发现,徐某为逃避查处,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所得的现金分散藏匿于多个朋友处,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转回44万元。“通过以上行为,徐某制造了资金来源于其朋友的假象,变违法财产为合法财产,改变了赃款的来源和性质。”检察官认为,这一行为是对受贿赃款主动实施“漂白”的行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本质特征,而且徐某在主观方面也具有掩饰、隐瞒受贿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意图。

面对铁证,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7月27日,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近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版面编辑:马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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