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后惴惴不安,最终选择投案自首。10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6月20日,何某路过某小区时发现充电棚处有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未拔钥匙,便有了将车偷给女儿用的想法。他趁四下无人,上前将车钥匙拔走,想着若无人找寻钥匙,再下手偷车。
6月21日凌晨3点,他再次来到电动车停放处,见车子还在原地,便用钥匙开锁将车骑走。何某的父亲和女儿知晓此事后十分反对,劝他将车还回去,何某本人也寝食难安。他虽未还车,却也不敢骑,并频繁地前往偷车地遛弯,看是否有人寻车。当他再次前往偷车地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进行现场勘查,他猜测车主已经报了警,内心更是煎熬。
7月8日,思量再三的何某带着车辆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54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将电动车归还被害人,并获得了对方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社会调查显示,何某邻里关系和睦,无前科劣迹,无不良嗜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夷陵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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