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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如何做到既能"保得出"又能"管得住"?

编者按

2022年11月5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论坛在京举行。

以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论坛上的发言摘要。

取保候审:如何做到既能

袁其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参加这个论坛我感触良多,我在最高检工作多年,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交道比较多。

我觉得在刑事诉讼中,我们要多采取取保候审这样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但是,要注意两点:第一点,要防止办案人员以取保候审来变相地放纵罪犯,今天上午到现在没有一个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可能存在的。第二点,我们采取取保候审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最担心的就是如何避免被取保候审的人以脱保等方式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这是逮捕的适用率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低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的时候首先要考量的因素。

我认为,现在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一系列、多方面的,可以说在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既有诉讼职能,又有非诉讼职能。诉讼职能主要表现在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当然也决定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他办案机关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个刑诉法有明确规定。第二,诉讼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的一项内容;二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新型强制措施的监督;三是对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时候,与其他机关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互相制约的关系,后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点我要在这里重申一下。

检察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方面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行使的职能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与公安、法院都不相同。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接踵而来。检察机关的角色是什么呢?一是通过我上面说的诉讼职能对其他机关进行制约;二是通过诉讼监督职能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这两项职能的履行一直伴随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案子办到哪里,检察机关的职能履行就跟进到哪里,一直到审判阶段。就适用强制措施来讲,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可以说是最大的,相应的责任也最大。为什么有的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往往一捕了之,或者举棋不定?因为责任太大,一旦取保候审了,被告人跑了,这个责任谁负?公安可能就会说,我报了你不捕,责任就该检察机关负。所以说,捕与不捕,理论上说起来很容易,但是真正操作起来问题太多了。

下面,我想从实务层面,就如何落实取保候审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我们要做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能保得出,又能管得住,特别是管得住,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其实政法机关,比如看守所,也是希望在押人员越少越好,并不希望多。监所也是希望在押人员少好,因为管理起来更容易一些。有些地方的羁押场所的设备和管理都不足,工作起来很困难,也是希望羁押人员越少越好。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推荐一个成功样本——山东省东营市的“黄河驿站”。黄河的入海口在东营,所以冠以黄河之名,这是地理特点。为什么叫驿站呢?驿站是古时候邮寄中途歇人歇马的地方,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也需要搭建一个类似驿站的平台,既尊重被取保候审人的意愿,提供帮扶,又便于监督,所以他们给平台取名驿站。黄河驿站就是这么产生的,我觉得这个名字起得好。

黄河驿站有鲜明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建立全流程的审查机制。所谓全流程,就是捕前、捕中和捕后。

捕前是什么特点呢?就是和公安机关建立一种机制,通过协商统一确立一个司法尺度。这个尺度确立后,公安机关对于捕与不捕的界限就会心中有数,对于醉驾、一般盗窃等情形,公安机关干脆就不报捕了。东营市这三年仅捕前就分流5000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3%,判处缓刑是3991人,占非羁押诉讼人数的81.4%,这些都是有数据可查的。

捕中则建立了听证程序。所谓听证,就是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三方面出台一个规定,把相关各方召集过来,一起论证要不要捕,建立一个听证模式。这一点很像西方国家捕前的诉讼程序。听证程序不仅律师参加,当事人也参加,有的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来参与,这样就使逮捕这项措施的使用更加慎重。东营这几年不批准逮捕1133人,占受理数的25.4%。

捕后采取什么机制呢?跟踪机制。这是最难的。捕后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东营采取三审三听模式进行审查,约有11%的被羁押人员经审查走出羁押场所。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把人放出来后怎么办?他们采取几项措施:第一是使用电子手表,跟现在的手机监控差不多,卫星接上,这个人的行踪,监管部门就能实时掌握;第二是探索保证金,有的人捕或不捕还未定,和被害人先进行协商,把保证金放到第三方来进行暂时管理,法院判了以后,判多少从第三方那里取钱;还有对一些轻微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采取快速办理的方式。

总之,我觉得东营的黄河驿站模式能解决大家所担心的取保以后怎么办的问题,是值得推广的。当然,这个我主张是以检察机关牵头。为什么呢?不捕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检察机关负责的。现在各地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统一,但是我觉得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结合这个问题,我再谈两点不成熟的看法。一个是类似防疫措施当中的行程码和健康码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管理手段,我觉得可以借鉴推广,应用于被取保候审的非羁押人员。还有一个是被取保人员跑了以后怎么办,或者干了其他违规的事怎么办,我们之所以对此担心,是因为实践当中确有此类案例。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借此机会,我想提一个想法:在立法上要对已经被取保候审却故意逃跑、脱保,以致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仅进行一般的行政处罚。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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