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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市更新堵点提升项目推进效率

为保障城市更新主体权益,《意见》指出,成立共管账户——涉及征收收储的,各辖区政府、更新主体、实施主体成立三方共管账户,由实施主体向账户注资保障金,辖区政府负责监管,更新主体进行核实;涉及回迁安置的自主、合作改造项目,应建立改造资金共管账户、签订实施监管协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在优惠供地方面,我市参考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做法,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出让地价将根据市场评估价和修正系数确定,修正系数由市资规局结合市场情况研究后公布实施。

在土地挂牌中,我市将实施主体资格意向书、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作为土地挂牌条件,在土地出让环节予以选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产业条件以及公共设施、回迁商品房设计方案等条件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意见》还从项目预售许可、取消套型限制、整体税务清算方面做好保障。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结构封顶后可申请预售许可;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回迁安置的,可根据居民回迁实际,合理配置小于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小于300平方米的商办建筑套型;对改造范围大、改造时间长的城市更新项目,探索以整体项目为单位的税务清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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