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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金灿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日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委原书记李金灿(正处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灿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金灿在担任大理市大理镇副镇长、镇长,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局长,大理市双廊镇党委书记,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大理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大理市委副书记,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局长,洱源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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