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
“为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问题发生,《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两高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规定,并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此外,为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明确分别参照最高法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规定》专门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据了解,1999年,“两高两部”曾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鉴于实践发展,“两高两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1999年《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发现应适用而不适用或者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等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到全面、准确实施。”上述负责人表示。(记者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