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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男扮女装入户盗窃获刑

正义网宁波9月15日电(记者蓝恒通讯员蒋健芳吴侃)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依据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对一起“零口供”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21年11月底,家住鄞州区某公寓楼的王先生报案称,其放于家中的现金17万余元和黄金饰品等物品被盗。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认为住在王先生楼下的周某有重大嫌疑,并于2022年1月将周某抓获。

据悉,周某曾因盗窃、抢劫多次被判刑。周某到案后,拒不认罪。2022年3月,该案被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认真审查所有在案证据,反复观看监控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前半小时,周某将其车辆停在王先生公寓楼附近。案发时,有一名戴着鸭舌帽和口罩,身着女式睡袍、黑色打底裤,长发飘飘的女子进入王先生家,半小时后女子离开公寓楼走到路口,驾驶周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离开,车辆行驶至杭甬高速路边时还有长时间的停留。

经现场勘验,在车辆停留的杭甬高速路边,发现了被害人王先生所有的优惠折扣特权卡等物品,以及疑似神秘女子所穿着的拖鞋、黑色打底裤等物品,而经鉴定黑色打底裤留有周某的DNA。

周某持有的手机显示,周某曾于2021年11月23日、11月27日通过外卖App订餐到王先生家,王先生却称其从未订过外卖。周某还在案发前从网上购买了女帆布鞋、女长假发和女打底裤,与神秘女子的打扮接近。金店老板作证,周某曾大量销售金首饰,描述的部分金饰品特征与王先生描述的被盗金饰品特征一致。

为补强证据,检察官还要求公安机关对监控视频中神秘女子的身高进行测试。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确定神秘女子的身高和周某的身高接近。

面对铁一样的证据,周某依旧矢口否认,所有的问题均以“不知道”“记不清”“没有”作答。但检察官认为,案发前后周某均出现在犯罪地点,现场物证、手机内信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从不同角度印证了周某系作案者,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可以认定2021年11月27日晚,周某穿着其事先购买的假发、女装等假扮女性,通过技术开锁进入王先生家中,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事实。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周某系累犯,遂以盗窃罪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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