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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31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对孟某甲、孟某乙等十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孟某甲以公司业务为依托,先后网罗被告人齐某某、孟某丙、王某某、李某甲、柯某某、李某乙、刘某(已死亡)等人,孟某乙网罗被告人汪某等人充实公司力量,分别担任公司打手、讨债人员或经营管理人等。期间,孟某甲之妻被告人祝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为该组织高息放贷等经营活动提供资金。逐渐形成了以孟某甲、孟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某、刘某、齐某某、孟某丙等为积极参加人员、以李某甲、李某乙、柯某某、汪某、祝某等为一般参加人员,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主要成员固定、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形成后,在孟某甲、孟某乙的领导、指挥下,通过高息放贷后暴力催讨债务、堵门扣车胁迫混凝土行业竞争对手、故意撞击运输车辆排挤运输业竞争对手、非法采矿等方式,攫取大量财富。为维护组织恶名及威慑力,孟某甲、孟某乙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或持匕首殴打他人;为打压运输行业竞争对手,孟某丙伙同组织成员及该组织经营企业的其他员工,通过故意撞车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意图逼迫对方退出竞争。

孟某甲、孟某乙组织领导犯罪组织,利用公司等组织形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采矿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对被告人孟某甲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相山区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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