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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总队长田在谋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新华社济南9月2日电 9月2日上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总队长田在谋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在谋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田在谋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政委、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0.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在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田在谋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及孳息已全部退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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