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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反住房租赁条例或最高罚50万,裁量基准今起征求意见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鹿杨

8月29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其中,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将最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在出租住房与租赁合同标准、押金收取与监管、住房转租业务、租房价格监测与干预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规范,对于“群租房”“甲醛房”“黑中介”等租房乱象,租户将有法可依。

《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规范了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何种行为对应着何种行政处罚将一目了然。

根据《征求意见稿》,针对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住房的行为,最高处罚裁量基准为,改正前停止出租,并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租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哪些房子不得出租?其中,“甲醛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将被限制出租。针对此类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后,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违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在资金监管方面,《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纳入监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一旦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对于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最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是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的必然要求,对条例行政处罚职权执行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梳理和规范,能够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准确实施,做到不缺位、不失位。

据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4日,社会各界可在此期间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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