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有关情况。
反电诈:增加检察公益诉讼内容
当前,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此次拟提请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在这方面作了十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如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要求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规定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此外,草案三审稿主要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规定。二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包括: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完善涉诈异常情形处置的申诉制度,增加规定有关方面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告知被处置的对象,并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上全过程监管
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及其追溯管理、养殖动物用药管理、农产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农贸市场的管理、农户的法律责任等,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次拟提请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中增加农产品储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强调“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三是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四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即“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保护野生动物:对买卖鹦鹉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此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包括:完善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扩大应急救助野生动物的范围、发挥社会组织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将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栖息地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增加违法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都作了回应,比如对于野猪伤人毁坏庄稼等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包括: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将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及致害补偿的经费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动物园中的动物逃脱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因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现象,修订草案二审稿在2015年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专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对于社会关注的买卖鹦鹉的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按照修法之前的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