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唐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宏利用担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诉讼纠纷处理、干部人事提拔调动、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产权登记、土地调整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1万余元。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唐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唐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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