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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出台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银川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银川市排污权改革走深走细走实。

《办法》规定,排污权储备来源和方式主要有: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或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储;有偿取得且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储;有偿取得且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级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可交易排污权,或排污单位愿意直接出售给政府的排污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排污单位抵押的排污权可申请纳入政府储备以及通过市场交易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

按照规定,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无偿收储、有偿收储、市场回购等方式开展排污权储备。其中新(改、扩)建项目因未建、停建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指标,或已购排污权指标超出项目竣工验收时所需的富余部分,属当地政府出让部分确需回购的,建设单位可向银川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申请、排污权交易凭证、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文件等文件。

依据《办法》,储备排污权的出让以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方式投放市场进行交易,公开竞价底价不得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格。协议出让优惠额度由银川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排污权主要服务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落地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量,应优先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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