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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吃老板差价,这个“内鬼”栽了

正义网无锡8月22日电(通讯员陈晨高晨博)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江砂开采被严格限制。蒋某作为某个体建材经营部采购员,听说盗采的江砂价格较低,便通过买进盗采江砂向上级虚报价格的方式赚取差价。近日,经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蒋某有期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蒋某听说许某处(已另案处理)有盗采的江砂,售价远低于市场价。蒋某立刻和许某联系,从2021年1月开始,向许某分9次购买26船江砂,共计2.6万吨。

在购买盗采江砂的同时,蒋某虚构了一个“神通广大”的供货商“张某”,能够向他提供“便宜”的江砂,以此来取得自己经营部老板毛某的信任,同时在盗采江砂的价格上每吨再加价30元向毛某报价,让毛某向根本不存在的“张某”支付砂款。由于这样的价格确实比市场价低,毛某毫不犹豫地陆续将213万的江砂款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中,而蒋某控制“张某”的账户,仅向许某支付了188万的货款,通过这种吃差价的方式,蒋某私下截留下的砂款差价达到25万元。

2021年2月,随着许某的非法采砂窝点被公安机关端掉,蒋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被抓之后,他的老板毛某才知道原来蒋某采购的是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正式以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金山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按照案件实际查清的事实和证据,经过多次深入磋商,结合民法典关于“单位”的认定等问题,向受审法院提出蒋某“吃差价”的行为,应当分两部分处理:第一部分,对于从许某处购买盗采江砂“吃差价”的25万元,直接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第二部分,对于蒋某为毛某采购的其他原材料,因无法查明上游原材料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对这些采购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该部分“吃差价”的35万元,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处理。

2022年7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蒋某购买非法盗采江砂后私下截留的25万元货款认定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于其他时间段,蒋某采购私自截留的35万元,认定属于不当得利,由毛某自行向蒋某主张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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