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张蕾
8月19日,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房东起诉租赁人要求解约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仅被驳回,法院还判决房东承担租赁人暂停营业期间的一半租金。受疫情影响,商业用房租赁领域纠纷多发,朝阳法院已受理相关合同纠纷696件。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朝阳法院倡导疫情影响下的合同主体“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孙女士经营的茶馆营业额明显减少,她向房东要求减免5月份暂停营业期间租金,房东不仅不同意,还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并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法院曾组织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理念,确认孙女士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与房东分担,即双方各自承担50%。同时,房东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孙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承办法官李青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及《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再交涉义务,因疫情防控措施受到不利影响的房屋租赁人,可以就合同内容与房东重新协商,房东有义务配合协商。本案中,房东要求孙女士按照原标准交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被告要求依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的客观影响变更租金标准,具有事实依据。与此同时,尽管被告面临经营困难,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仍坚持交纳租金,虽存在一定迟延、少量欠付的情形,但该情况系由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与恶意拖欠租金性质不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常态化防控措施影响,部分经营企业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场所租赁负担增大,租金支付迟延,引发商业用房租赁领域纠纷。疫情以来,朝阳法院共受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业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696件,其中CBD商务区发案403件,占比58%;受今年发生的天堂超市酒吧关联聚集性疫情影响引发案件13件。
朝阳法院总结此类案件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承租方从事行业领域广泛,包括租赁、住宿、服务、仓储、金融等十余个行业,几乎覆盖了全部保障基础民生的社会经济领域。其中承租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零售业、餐饮经营业所受影响较大,占比26%。二是中小微企业涉案369件,占比92%,在商业租赁领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三是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最先体现为租赁成本无力负担,伴随经营场所的不稳定,进一步加剧其他类型合同纠纷的发生。
北京朝阳法院副院长齐晓丹将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为八类,分别为承租人未依法行使解除权构成违法解约,出租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清退承租人,租赁双方对租金减免标准认识不统一,对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认识不统一,出租人不履行保障房屋适租性义务,出租人过错放任损失扩大,转租人责任引发纠纷,租赁双方违反和解协议等。
为了确保助企纾困政策执行落地,朝阳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法院同时倡导疫情影响下的合同主体“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