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内开政府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据悉,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下一步将依据《办法》遴选出一批优秀管理人,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纵深推进个人破产改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
《办法》有哪些看点,管理人如何择优遴选?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齐砺杰表示,《办法》建立起规范编制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各项工作的基本制度,多项创新可圈可点。例如,根据个人破产案件特点设置符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实际的管理人资质条件,建立起管理人“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人队伍素质。
《办法》规定,管理人包括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是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条例》首创允许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机制,对此,《办法》规定了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创新管理人名册内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据了解,《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