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记者李丽钧通讯员季东胜何菲)近日,省财政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275家商品储备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