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王婵)
2022年1月14日,邱平涉嫌受贿罪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孙燕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火春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张媛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陈睿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领导干部退休后在原管理服务企业以领取“顾问费”为名行违纪违法犯罪之实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邱平提前退休后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有何特点?办案实践中,还发现哪些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取酬的形式?邱平在相关企业领取“顾问费”,为何定性存在违纪、犯罪和不宜认定违纪三种情形?其中,认定邱平领取“顾问费”构成受贿罪而非领取劳务报酬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邱平,男,195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杭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局长,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局长等职。2012年7月,提前退休。2018年7月,放弃退休待遇。
违反廉洁纪律。2014年至2021年,邱平接受多家网络公司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负责相关公司网络风险防控工作,并领取高额顾问费用。截至其放弃退休待遇,共计领取顾问费人民币320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受贿罪。2003年至2012年,邱平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和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在网络安全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至2021年,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所送的财物共计196万余元。
其中,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以法务顾问的身份到甲公司、乙公司挂名领取“顾问费”,但并未实际开展顾问工作。经查,邱平以领取“顾问费”的形式,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收受甲公司负责人邱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113万余元;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收受乙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所送好处费74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5月31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对邱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8月24日,经浙江省监委批准,对邱平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30日,经杭州市委批准,杭州市纪委决定给予邱平开除党籍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日,杭州市监委将邱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邱平涉嫌受贿罪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5月3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邱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邱平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邱平退休后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有何特点?实践中,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取酬还有哪些表现形式?该案对防范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违规任职取酬有何启示?
李火春:2018年7月,已提前退休六年的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主动向组织要求放弃退休待遇。由于当时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反映,组织便按正常程序处理批准。2020年12月,杭州市纪委收到省纪委转来的实名举报件,反映邱平在任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多家互联网公司老板谋取不正当利益,退休后到相应企业任职,领取高额薪酬。经调取网监分局相关档案、相关公司资料、银行流水并分析后,发现邱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报批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审查调查发现,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至案发,先后接受杭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网络科技公司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收取顾问费用每月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外加不菲年终奖金。上述公司所开展业务均与邱平原任职单位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管辖业务相关。其间,邱平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人脉资源和影响力,通过创办某论坛,帮助上述企业扩大知名度,并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公关业务。
审查调查进一步查明,2003年至2012年,邱平在杭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提供帮助,并约定退休后收受好处,企图以提前退休、延期兑付的手段逃避纪法惩治。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通过领取顾问费的方式,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所送好处费共计188万余元。
此外,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利用原有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以“中介”“居间”为名,充当公职人员和行贿人中间的掮客,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这种行为的本质仍然是权钱交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人脉关系和影响力还在,常受人所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干扰权力的正常运转。如我们查处的一名市管领导干部,退休多年,受某企业主所托,向现职的公安干警打听案情、谋求关照,并收受该企业主所送的贵重礼品,因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件反映出来的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违规任职取酬问题,杭州市纪委监委扎实开展“后半篇文章”工作,加强与组织部门协调沟通,大力推行干部任职回避、轮岗和离任审查制度,严密党员干部日常及退休后的管理,破除因干部在某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而形成的关系网利益圈。对离职或申请离职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信访反映集中的,暂缓批准离职,对查实存在问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孙燕:下一步,市纪委监委还将聚焦重要领域、关键岗位,与组织部门共同牵头,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离职、退休后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对离职、退休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后早提醒、早处置,在处理遗留问题的同时释放肃清政治生态的积极信号。在长效机制建立方面,联合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借助数据手段,探索建立离岗后个人财产及近亲属财产轨迹大数据筛查机制,让邱平等以关系资源在企业兑换高薪的“蛀虫”无处藏身。
邱平在相关企业领取“顾问费”,为何定性存在违纪、犯罪和不宜认定违纪三种情形?
孙燕:邱平退休后到多个企业担任安全法务顾问并领取“顾问费”,表面上行为相似,但在纪法认定时,要挖掘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二看有无实际履行顾问职责,三看具体取酬的时间节点。按照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分类区别把握。
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认定。邱平退休后,热衷于在一些信息科技公司担任安全法务顾问,并负责网络风险防控、举办某论坛、开展公关业务等工作,虽然不存在权钱交易,但这些公司都是其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邱平一边领取领导干部的退休工资,一边收取企业支付的顾问费,直至2018年7月放弃退休待遇。现实中,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的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任职范围相关,极易产生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态。因此,党纪法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又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除了上述“三年两不准”规定,若要到企业兼职,必须按规定经批准,且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因此,邱平的兼职取酬行为系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所涉金额320万余元作为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经查,邱平担任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局长近十年,在职期间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网络安全监管等方面提供了大量帮助,并与两公司负责人分别约定待其退休后收受好处,存在权钱交易行为。邱平退休后,与两公司负责人分别商议,以担任法务顾问为由获取“顾问费”,双方达成行贿受贿合意,系典型的期权受贿,所涉的188万余元应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
而2018年7月邱平放弃退休待遇后,相当于放弃了其领导干部的身份,其在相关企业任职及取酬的行为尚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对此不宜以违纪认定。
邱平提前退休后,在两家公司以法务顾问名义领取“顾问费”被认定为受贿,判断其构成受贿而非领取劳务报酬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李火春:经查,2003年至2012年,邱平利用其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先后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网络平台有害信息日常监测和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政处罚案件上提供帮助,并在上述公司负责人对其表示感谢时先行谢绝,再与对方约定待其退休后再另行收受其他好处。邱平于2012年7月提前退休,其中一个原因也是为了早点拿到这份“好处费”。相关证据显示,邱平退休后第二个月就以法务顾问的身份到甲公司挂名领取“顾问费”,但并未实际开展顾问工作。甲公司负责人邱某某在约定给予的好处费兑现后,随即解除了与邱平的“聘用关系”。乙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曾在邱平在职期间承诺给付好处,邱平退休后于2017年主动向其提出以收取“顾问费”的形式予以兑现,也未实际开展顾问工作。经查,2012年8月至案发,邱平以领取“顾问费”为名,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所送好处费共计188万余元。
张媛媛:认定邱平的行为是构成受贿,还是收取劳务报酬,区分关键就在于邱平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请托人是否系因邱平提供的职务便利为其谋利而交付财物,还是因为邱平提供个人技术、专业知识、劳务等而获取的相应报酬。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实邱平退休后并未实际到上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工作,仅系“挂名”,实际是为了掩饰双方权钱交易的本质。
本案的具体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故应当以受贿罪认定。
按照受贿数额,邱平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是否系从轻处罚,有何考量?
陈睿: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邱平受贿数额达196万余元,应在前述量刑档次。之所以最终对邱平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主要考量以下两方面因素:
第一,邱平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这一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受贿罪,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邱平到案后直至提起公诉前均能如实供述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前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真诚悔罪,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赃,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第二,邱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邱平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明确供称其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邱平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认为可对邱平从宽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本报记者方弈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