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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撤销监护权!利川市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判决撤销两个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奶奶为监护人。

案件经过:

刘某与许某系同居关系,共育有两子,长子15周岁,次子5周岁。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两个孩子由父亲许某抚养,常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2022年2月,许某因煤气中毒去世,刘某返利处理丧事后便离去,未对两个孩子的生活等抚养事宜作出安排,两个孩子完全由爷爷奶奶照顾。2022年6月,爷爷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某监护权,指定自己为两个孩子监护人并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两个孩子均系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照料,但许某已经去世,刘某一直未履行母亲义务,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损害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利于其教育成长。现爷爷奶奶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两个孩子常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爷爷奶奶为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监护权被撤销后仍应继续履行负担义务,刘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

据悉,该案系利川市法院在《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也是该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

法官解答

1、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可以不再履行义务?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刘某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然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2、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可以恢复吗?

可以,但是要依据法律规定、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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