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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以案促改 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改是问责工作一体推进“三不腐”、实现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也是将问责压力转化为尽责动力的有效途径。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重问责轻整改,或者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只处理人、不究其因、不解决事,导致问责效果打折扣。我们要充分履行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职能职责,把深化以案促改作为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问责治理效能。

推进问责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实行逢案必改、典型领改

以案促改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也是常态性工作,不能单靠纪检监察机关一家唱“独角戏”。河南省委专门出台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省纪委监委出台实施办法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以案促改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案发单位具体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为防止同类失职失责问题在同一地区、部门、单位重复发生,实践中坚持问责逢案必改、典型领改“两手抓”。

坚持逢案必改。无论是因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被问责,还是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等被问责,只要属于问责范畴,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及时制发以案促改通知书,案发单位都要同步启动以案促改,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警示、一案一整改”,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

坚持典型领改。注重用好问责案例资源,区分层级领域,有针对性地选取易发多发典型案件,引导以案为鉴抓整改,做到整有重点、改有方向。在省市层面,重点选取政治建设抓得不实、组织建设薄弱等典型案件;在县乡层面,重点选取作风建设松懈、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等典型案件;在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重点选取思想建设缺失、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典型案件,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以案促改。

突出问责案件以案促改的特点,聚焦责任落实问题,精准发力纠偏

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案件的以案促改有其自身特点,应当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条主线来开展,找准责任在哪里发生了“跑冒滴漏”,深入剖析原因,有的放矢抓整改,拧紧管党治党螺栓,夯实“两个责任”。

围绕政治建设,查找纠正思想认识的政治偏差。失职失责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政治自觉、政治担当缺失的问题。要督促被问责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对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检视自身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偏差,查找是否存在好人主义、明哲保身思想,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斗争、不敢亮剑;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对主管工作不用心不尽力、敷衍塞责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结合警示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做到以思想转变带动行动转变,真正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担当尽责。

坚持权责统一,查找纠正权责脱节的偏差。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是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着力点。实践中,许多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的现象,都源于权力与责任不一致,权责脱节、权责不清等问题。要督促被问责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结合失职失责案件,查找“三定”方案、岗位职责、日常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有权力没责任、权责之间大小不匹配,以及权力边界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围绕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要求,精准厘清相关方面的权力与责任,强化问责的倒逼作用,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

坚持以上率下,查找纠正压力传导的偏差。要督促被问责党组织顺着“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的路径,查找责任传导的“梗阻点”或“衰减点”,研究分析形成原因,抓住“关键少数”,引导有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做好疏通工作,消除各类堵点,确保“两个责任”顺畅、无衰减地传导下去,一贯到底。

围绕负责守责尽责,着力解决问题、完善制度

以案促改,改是目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把强化责任与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强责任来促整改、补短板、抓落实,巩固深化以案促改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强化问题整改责任。督促被问责党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细化和落实整改责任,加强跟踪问效,针对个性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针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改,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

强化建章立制责任。深刻领会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在以案促改中更加自觉地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针对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反复发生问题,围绕明责、履责、问责等链条和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审视制度机制的漏洞,明确和落实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建章立制的责任,补齐制度短板,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强化制度执行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督促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比如,针对某县部分河段非法采砂问题查而不止、纠而复发、屡治屡犯现象,在对该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的同时,督促研究制定联合整治、监督管理等制度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主管部门把责任担起来、把制度用起来,取得较好的效果,切实发挥了“问责一个、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治本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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