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美国前NBA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同本公司关于“乔丹”中文姓名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11日由(2021)沪民终547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上述终审判决及其他相关生效判决,对于本公司主营业务中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乔丹”系列商标,本公司拥有正当合法的使用权;对于在企业商号中使用的中文“乔丹”字样,如果给Michael Jeffrey Jordan先生的姓名使用造成了精神困扰,本公司深表歉意,并再次澄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