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7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9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称,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企划财政部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出口商适用5.18%反倾销税、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Jiaxing) Co。, Ltd。)及其出口商适用5.08%反倾销税、中国其他供应商适用5.12%反倾销税;泰国生产商A。 J。 Plast Public Co。, Ltd。及泰国其他供应商均适用24.81%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应商均适用46.71%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称,应韩国企业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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