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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组织非法采砂被提起公诉

正义网镇江7月21日电(通讯员焦惟奇刘寒松)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蓝某、周某提起公诉,并结合办案梳理非法采砂案件特点,撰写调研材料进行上报,旨在推动有关职能部门规范执法、精准防控,共同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021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蓝某、周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庞某、仇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货船用于非法采砂。采砂前,蓝某、周某分别与刘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商定江砂销售事宜。二人在长江镇江某号浮水域共盗采江砂30余次,累计23500余吨,而后运转至某码头过驳销售。被告人蓝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50余万元。经估价,涉案江砂价值200余万元人民币。

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查缉,蓝某等人通过孟某等人将货船改装成隐形吸砂船。此后,蓝某、周某先后雇佣多人为吸砂船帮工和为非法采砂望风。白天采砂船停放在岸边或引航道上,采砂人员各自活动,而在夜间盗采人员集中偷采江砂。采砂船到达指定区域后,便关闭照明设施。在夜间江面雾气掩护下,利用高清水下摄像头帮助采砂。该团伙分工明确、部署专业,除了采砂、驾驶、调度、运输岗以外,有专门人员负责望风、盯梢,时刻关注水政、海事等职能部门的查缉。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蓝某、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砂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案暴露的问题,润州区检察院秉持溯源治理工作理念,从履职依据、职能发挥、衔接配合等方面细致梳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多个部门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有监管权限,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监督,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并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等。这些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均有管理权限,但因力量相对分散,又制约作用发挥。

为此,润州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及时结合办案情况,撰写调研材料向党委政府汇报,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推动全方位切断盗采江砂利益链条。该院建议加强对贩砂中介、收砂下家的联合打击监管;建议规范砂石销售渠道、准入资格,整治采砂行业生态;推动强化执法,建议各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砂严打态势;根据非法采砂日常规律,以夜间巡查为主,对重点水域设点布岗,对可疑采砂船专人盯防。为推动工作成效,由各职能部门共同派员参与工作专班,整合水行政、航道管理、海事职能,予以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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