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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日,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为主体的海南自贸港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海口等9市县入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批重点市县。

 9市县入选首批重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明确市县均可根据实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海口市等在内的9市县,被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予以优先保障。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房源供给。同时,明确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闲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路径和政策。

在准入、建设、租住管理、退出等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具体要求,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本报记者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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