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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李少华获刑9年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直接或通过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62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少华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同时,李少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赃意愿,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少华曾当了5年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后当了12年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据官方简历,李少华生于1954年7月,197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等职。

1997年,李少华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01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次年4月卸任反贪局局长职务,2006年同时担任正厅级检察员。

2009年,李少华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13年,李少华调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7年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2018年2月退休。

2021年6月,李少华被查,12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少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案件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少华简历

李少华,女,汉族,1954年7月生,江苏邳州人,本科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等职。

1997年5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1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2年4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6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厅级检察员;

2009年4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13年1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13年3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7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8年2月退休。

2021年6月被查。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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