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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融资担保机构风险 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7月9日讯(记者李银)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覆盖面,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办法》明确了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来源,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方面,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我省财力,可适时调整资金规模;其他可用于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的资金。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若参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担保”业务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一并纳入本办法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范围。

补贴标准

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万-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再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万-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30%给予补贴。

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开展园区业务的省融资担保基金,对代偿率不超过3%的部分,在合作银行、国担基金、园区进行比例分险后,对省融资担保基金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给予全额补偿。

降费奖补标准方面,补贴资金按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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