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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标签“打假”数十家福建茶商续:有案例二审改判驳回索赔

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95后青年以标签问题起诉数十家福建茶商”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重庆一中院判决书中表示,对于胡胜明知茶叶存在标签还多次大量购买以达到大额赔偿目的,该行为不应倡导。受访者供图

重庆一中院判决书中表示,对于胡胜明知茶叶存在标签还多次大量购买以达到大额赔偿目的,该行为不应倡导。受访者供图

7月8日,澎湃新闻从福州市鼓楼区茶叶店店主老板吴懿(化名)处了解到,近日收到了来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中,重庆一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驳回了胡胜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表示其未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明知案涉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仍然多次购买,以达到大额赔偿的目的,该行为不应倡导。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福建数十家茶叶店主因产品标签问题遇到了起诉,最终赔偿金额少则数万,多则十余万,起诉人均是生于1995年、来自重庆的青年胡胜。

澎湃新闻搜索裁判文书网及采访发现,过去3年时间,有超过20家福建茶商被胡胜起诉,多因包装无相关标识、标签等问题被索赔。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显示,关于胡胜消费维权的裁判文书有上百例,其中茶叶店是其主要起诉对象之一。

胡胜的“打假”手法多为:以在网店线上购买为主,购买过程全程录屏,收货、拆封过程全程用视频录像,收到茶叶后再次在店里下单购买其他茶叶。

此前,胡胜在重庆地区法院的索赔诉讼多获得支持,其中吴懿的茶叶店在重庆铜梁区法院一审后被判处退还货款8790元,支付赔偿金87900元。

其后吴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27日,吴懿收到了重庆一中院对胡胜索赔案的终审判决,重庆一中院改判吴懿退还胡胜货款8790元,同时胡胜退还相应涉案产品,驳回了胡胜的索赔请求。

重庆一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该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重庆一中院认为,根据一审中胡胜提供的茶叶实物与快递收货时视频记录,涉案茶叶外包装为长方形盒子,盒内以铁罐或袋子密封茶叶,其上张贴黄色或白色简易标签,上有黑色字体载明“肉桂”“大红袍”“品茶热线”等信息,结合该商行在一审庭审中多项证据,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和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足以认定该产品系商行购入散装茶叶后,为方便销售而自行包装,更符合散装食品特征,应认定为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重庆一中院认为,涉案产品未标注保质期等信息,存在标签瑕疵,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款,但被上诉人也应一并退还相应的案涉产品,否则按照购买价格进行抵扣。胡胜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其应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等情形。因此,胡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之为销售者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故本案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重庆一中院表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胡胜在法院起诉了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其对案涉产品有着清晰的认知。本案中,胡胜明知案涉产品标签存在瑕疵情况下仍然分三次大量购买案涉茶叶,以达到大额赔偿的目的,该行为不应倡导。

综上,重庆一中院依法部分改判,要求吴懿退还胡胜货款8790元,同时胡胜退还相应涉案产品。驳回胡胜其他诉讼请求。

得知吴懿的二审胜诉判决的结果后,许倩(化名)夫妇非常激动。他们在福建福清市宏路街道长期经营一家土特产店,此前胡胜4次在其店中购买茶叶后索赔,最终重庆法院经两审后支持了胡胜十倍赔偿请求,判决退还货款及赔偿近14万元。

许倩说,二审判决后他们一直在积极准备再审申请材料,吴懿的胜诉判决给他们提供了很大的信心,接下来会继续依法依规走再审程序,期待案件有所转机。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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