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湖北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湖北自贸区在产业集群发展、营商环境优化、贸易投资便利、人才培养保障等方面发挥改革引领作用,打造湖北“内陆开放新高地”,湖北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工作方向,对照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清单,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文件是继2018年省法院印发《关于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后,又一个事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重要文件。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深刻领会自贸区改革创新的战略意义,把公正高效地服务保障自贸区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作为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要重点围绕武汉、襄阳、宜昌三个自贸片区以及荆州协同区、鄂州机场新片区的产业集群布局、体制机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推动湖北自贸区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中发挥改革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从营造健康安全的自贸区改革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的开放和便利、维护对外贸易自由和发展、促进生产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鼓励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互联网交易环境、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升级等八个方面着力优化湖北自贸区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要以服务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为依归,侧重突出湖北自贸区特色和要求,建立健全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司法保障特色机制。
一是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依法审理涉台案件,加强与各级台办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各类涉台矛盾纠纷,促进两岸关系和谐稳定发展。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建立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选任熟悉台湾和两岸政治经贸事务的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参与涉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升多元化解纠纷的实效。
二是健全自贸区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湖北自贸试验区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健全跨域立案、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等联动协作机制。落实府院合作机制,支持各自贸片区法院探索与各级自贸办、工商部门、管委会、金融监管机关、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等职能部门构建协同工作机制。有效运用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湖北制度型开放法治保障创新基地等协作平台,为湖北自贸区建设提供高端人才保障与创新制度支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商务部和湖北自贸办有关改革创新成果的提炼、申报和推广工作。
三是加强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的归口办理和报核制度,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强化对仲裁的规范和监督。支持武汉仲裁机构打造“立足中部、引领国内、面向全球”的仲裁服务“中部样板”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助力武汉成为全球受欢迎的仲裁地、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