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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意愿且服从安排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上海市政府网7月1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做好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线下就业服务,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在有就业意愿且服从安排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1个月内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今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5万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现就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本市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本市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但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市整体就业人数出现下降趋势,登记失业人数迅速上升,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急剧收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难度明显加大,各项就业目标进度大幅滞后于计划预期。加上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预期不稳信心不足、新增劳动力创历史新高、前期求职招聘活动受限等复杂因素,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识稳就业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中的关键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对稳就业工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统筹谋划、全力应对,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举措,尽最大努力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务实举措,强化底线思维,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通过保重点群体就业来保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用人单位岗位流失、用工短缺、成本偏高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稳就业目标责任制,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将调查失业率恢复到合理区间,稳定全市整体就业规模,力争完成全年新增就业岗位等各项就业预期目标。

——坚持效果导向。通过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托底安置就业,落实落细稳就业政策,优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牢牢守住不出现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底线,为全国就业形势稳定贡献上海力量。

三、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援企纾困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快速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降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以及各类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涉农、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稳岗就业。落实企业安置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通过政策精准推送、畅通网上经办渠道等举措,加快落实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政策,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力争不裁员少裁员。促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加大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助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加大线上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力度,发挥技能培训提技能稳岗位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指导企业规范用工

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支持企业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共享用工调剂余缺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四、全力帮扶重点群体促就业

(一)加强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

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努力确保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2020年同期水平。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及时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推进实名制跟踪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实施困难毕业生“一人一档一册”专项服务,确保到今年年底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落实就业去向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鼓励更多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见习政策效用,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年募集不少于2.7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鼓励更多优秀用人单位成为见习基地,鼓励更多高校和中职院校参加见习计划,落实见习推荐制度,为未就业青年提供更多见习机会。支持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升职业技能,引导职业院校按规定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提供“应评尽评”的技能评价通道。着力优化就业手续,有序衔接报到证取消的档案落户服务,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实施教师资格阶段性措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教师可实行“先上岗、再考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征兵办、团市委、各区政府)

(二)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和基本保障

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点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等举措,千方百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创业,确保今年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少于13万人。继续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重点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全覆盖”“增就业”“减周期”“消存量”的工作目标,确保到今年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50%以上实现重新就业。加强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依托“一网通办”,优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做好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做好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线下就业服务,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在有就业意愿且服从安排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1个月内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今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5万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加强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

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继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完成国家下达的吸纳中西部地区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加强与对口帮扶重点省份的协同,开展“点对点”转移就业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加大对农民工疫情防控、公共招聘、技能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降低招用农民工的各项成本,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巩固长江退捕渔民就业安置成果,落实退捕渔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优先保障退捕渔民及时就业。针对生活困难农户的就业需求精准施策,鼓励各相关区通过补贴扶持,促进低收入农户长期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

五、全力拓宽用工渠道扩就业

(一)推动经济恢复和产业发展创造岗位

全力推进企业复工返岗,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持续完善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机制、长三角地区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机制、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增强劳动力资源有效供给,取消对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限制。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增量就业岗位,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加快复工复产,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依托长三角地区人社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长三角就业岗位、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等各类要素资源的集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二)增加政策性岗位供给

鼓励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数量不减、挖潜多招”要求,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并通过市国资国企人才招聘平台、上海公共招聘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各地区和基层单位要加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务员招录力度。其中,乡镇(街道)以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毕业生。在本年度事业单位招聘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基础上,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不少于公开招聘岗位总数的60%,其中“五个新城”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岗位中,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占比不少于70%。扩大“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的招录规模。本年度所有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结合疫情防控、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积极开发劳动社保、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卫生和公共卫生、养老服务、农业科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中小企业服务等基层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三)促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开展社会组织助力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社会组织公益创业大赛,在社会组织中开辟更多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稳定和扩大面向社会组织的就业。按照“按需设置、合理开发、属地负责、精准安置、有序退岗”的原则,各区可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开发防疫消杀、核酸检测、医护辅助、物资配送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作为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对本年度内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四)推动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建设创业型社区,持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园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更多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在孵实体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或见习。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鼓励大学生下乡创业。加大力度落实各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大龄离土农民等群体通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形态实现就业。研究制订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鼓励平台企业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将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灵活就业登记参保、实有人口自主填报、社区就业监测等渠道,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分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

六、全力提升服务能级强就业

(一)加强用工服务

开展“稳岗纾困服务攻坚百日行动”,扎实做好常态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就业服务专员提供“一企一策”帮扶,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用工余缺调剂、政策宣讲、政策落实等工作,为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提供服务保障。加大重点企业招聘信息动态归集力度,在上海公共招聘平台设置“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招聘专区”,完善“共享用工”服务专栏,为企业间阶段性共享用工调剂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二)开展精准帮扶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打造多元化服务模式,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力量积极性,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挖掘收集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做好就业岗位储备。根据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个人能力和服务诉求,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求职档案”,完善精准就业帮扶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送,推进供需精准对接,丰富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级,更有针对性、更高质量地提供细分化公共就业服务。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因“三期”受到就业影响的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激发市场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助力大学生就业联盟”“人才服务进校园”“千校万岗”等主题活动,借助自身平台优势,采取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多种形式,加大网络招聘力度,为重点群体、重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等信息监测机制,动态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和行业态势。鼓励优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上海公共招聘平台,推动就业服务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行业协同、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优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搭建人力资源余缺调剂服务平台。加强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品牌建设,招募更多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各领域就业创业专家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服务。引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机构,合作开发建设新的技能实训项目,推进公共实训基地能级提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

(四)推动技能提升

结合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企业职工、转岗人员、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物流、保安、餐饮、家政、建设、保洁、绿化等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鼓励更多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各区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在街道或社区建设一批“家门口”“楼门口”的就业服务工作站所,整合各方资源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便民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充实社区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原则上每个居(村)委会安排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对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带教培养力度,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七、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国家和本市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并将稳就业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对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督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明确稳就业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协同推进各项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市政府每年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一批稳就业工作先进区,在全市层面通报表扬,并在就业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工作目标,统筹促进就业的支持政策和服务资源,加大资金和服务力量投入力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各类用于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要围绕就业补助资金保障重点,坚持惠企利民导向,不断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将资金投入和执行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监测分析

优化就业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就业形势定期监测报告制度。推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中心间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建立健全就业调查工作机制,依托专门就业调查队伍,定期做好对常住人口的各类就业状况调查排摸,掌握区域劳动力资源信息。进一步完善长三角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共享机制,为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流动趋势提供数据支撑。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监测,加密监测频率,加强数据比对。建立重点企业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动的处置机制,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开展稳就业政策举措、工作经验、市场信息的宣传发布,稳定全社会对就业形势的预期。对稳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企业、先进人物,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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