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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委员建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正义网讯(记者周蔚)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杨志今委员认为,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规定要建立健全黄河保护省级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并根据黄河上中下游的不同特点,加大了对黄河支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强化了黄河入海口整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

为增强黄河保护的灵活性与刚性,李锐委员建议,统筹考虑沿黄九省区经济水平、用水需求、发展亟须等因素,在草案中明确差异化水资源调控制度,保障西北严重缺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并对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黄河保护治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在强化流域管理的同时,更加科学清晰地划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权边界。

田红旗委员提出,在黄河上游尤其是四川流域河岸线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当中,涉及农业、林草、水利、土地等多个部门,为避免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导致责任落空或重叠管理,应由黄河保护法确定各部门在黄河上游河岸线保护工作中的权责界限。同时,应增加各部门对各自权责范围内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避免产生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草案第72条第2款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近年来,沿黄河各地一大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陆续上马,黄河干支流水质得到改善,总体效果是好的。但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了处理能力闲置的现象。张春贤副委员长提出,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里面一些行之有效的普遍性政策、机制、制度可以予以吸收。他建议:将第72条第2款的前半句修改为“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因地制宜、补齐短板,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系统推进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革新和运营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既注重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又着力推动解决排放标准不高、处理工艺落后、运营模式不佳等问题。

草案第116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鲜铁可委员认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指向不明确,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将该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邓秀新委员也建议指明人民检察院的责任,即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未履行请求侵权人修复赔偿等责任时,人民检察院承担起诉讼责任。

陈国民委员则建议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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