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
用最严密的法律监督保障最优的戒毒效果
福建:“三件套”提升监督质效
林某吸毒成瘾严重,十多年来多次因吸毒被查处。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林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一年多了都未交付执行,据此发出检察建议,后林某被交付强制戒毒所执行。近年来,福建省检察院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工作,并将经验概括为“拓展案源渠道、盯紧重点环节、强化协作配合”。
2021年8月,福建省检察院在13个基层院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行为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明确监督范围、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要求发挥省级院引领促进、市级院“枢纽”带动、基层院“支点”落实作用,抓好试点工作落地生效。
开展法律监督,线索从何而来?“注重内外结合,多角度拓展案源渠道。”据该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室、候访室、戒毒人员生活区等场所设立检察信箱,公布受理电话,及时受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各种检举、申诉;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调取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清单材料;加强检察系统内部协作,联合刑检部门对涉毒类案件材料进行筛查。
在监督重点环节上,检察机关围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执行三个关键环节,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听取执法人员、医护人员意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案卷材料,查询办案系统数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具体包括监督纠正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后未交付执行、刑满释放人员未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形。如:一些吸毒人员利用强制隔离戒毒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信息壁垒、衔接漏洞,通过主动供述轻微刑事犯罪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方式,规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在强化协作配合方面,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制定《关于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培训等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和开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强制隔离戒毒违法情形83起,涉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环节63件,涉及决定环节3件,涉及送达等其他相关环节17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记者张仁平通讯员雷闽娟林中强)
辽宁:堵住戒毒人员驾照注销不收回的漏洞
“机动车驾驶证虽被注销但纸质证照并未被收回,戒毒人员仍可驾车上路,持纸质证照驾驶车辆应对交警检查,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近日,辽宁省本溪市检察院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工作中发现,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市交通运输局在注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后的收回工作中存在衔接不畅、监管举措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强戒人员信息动态互通机制的检察建议,弥补监管漏洞。
经调查了解,在该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中,有10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其中2人主动到交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其余8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均未被车辆管理部门收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涉毒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收回。因该类人员流动性较强、经常居无定所且无固定工作,这项工作目前执行得不好。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收回,就会为涉毒人员违法驾驶机动车留有可乘之机。”本溪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言东告诉记者,若该类人员违法驾驶机动车,因其控制行为能力较弱,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今年以来,辽宁省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与省司法厅会签《辽宁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确定在大连、本溪等5个地区开展试点,并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全面梳理全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执法情况,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及执行情况,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复吸以及社会帮扶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提高监督实效、加强沟通,检察机关还制定了同堂培训计划。在监督工作中,采取案件化办理的监督方式,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合理、可行的检察建议,并严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据统计,截至目前,辽宁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强戒监督案件11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其中类案检察建议4件。
(记者刘键窦晓峰通讯员夏晓鹏)
安徽宣城:实现刑罚执行与强制戒毒无缝衔接
为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失管脱管现象,日前,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邀请南湖、宝丰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分析研判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孙某是刑满释放人员。今年3月,宣城市检察院在戒毒所开展日常监督中发现,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尚有6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余期需要继续执行。然而,检察官发现,有关方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其送至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发现该线索后,根据与该戒毒所共同建立的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宣城市检察院立即开始调查核实。
据了解,安徽省共有8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目前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近千人,其中宣城辖区内有南湖、宝丰两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近500人。为更好地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实施检察监督,2021年8月,安徽省检察院会同该省司法厅积极探索,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将宣城市检察院列为全省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之一。
《意见》下发后,宣城市检察院迅速行动,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并与南湖、宝丰两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会签了《宣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围绕戒毒措施变更、戒毒管理活动、戒毒人员权益保障等环节,制定了联席会议机制、重要执法活动会商机制、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11项制度。同年9月,宣城市检察院又与两个戒毒所建立了日常监督联络机制。此后,宣城市检察院依托该监督联络机制,定期派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解除、所外就医等执行活动开展巡回检察监督。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宣城市检察机关共进行了7次14组28人次入所检察监督工作。孙某未被及时交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余期的线索,即是在其中一次巡回检察监督中发现的。
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孙某的情况绝不是个例。随后,宣城市检察院通过执法业务平台,对近5年来的300多名被转捕刑拘人员进行排查,共发现22名戒毒人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隔离戒毒余期未执行的情形。
针对这一情况,宣城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推进会,并将排查出来的案件线索交给相关基层检察院办理。
排除以社区矫正等其他方式执行余期的情况外,宣城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其中的14起案件正式受理,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在反馈积极办理的同时,开展了专项自查活动。
(记者吴贻伙)
江苏宜兴:跑出强戒检察监督“加速度”
6月20日,在常态化联席会议上,江苏省宜兴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强化监督,对维护戒毒所的安全稳定、提高戒毒执法公信力具有指导作用。
据悉,2016年3月,宜兴市检察院与宜兴强制隔离戒毒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组织架构、多元监督、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日常保障五项具体举措,并与戒毒所建立了日常联系机制。
“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入所开展检察监督250余次,跟进监督3起非正常死亡和1起涉嫌犯罪事件,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20余次,发放检察监督宣传手册600余份,充分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助推戒毒人员的戒治质效。”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据悉,《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院所双方互通案件线索,定期研判会商,实行双向反馈,同时,畅通监督渠道,公开检察监督事项及联络方式,跑出了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监督“加速度”。
日前,宜兴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强戒人员鲁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戒毒所报告后,检察人员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通过查看鲁某猝死前12小时的生活、劳动录像,摸排其是否受到外来伤害、是否被其他强戒人员殴打以及所内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情形。经调查核实,检察官未发现上述情况。
与此同时,考虑到毒品对人体内脏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影响导致易发生猝死情形,且一般医疗设备无法发现,该院向宜兴强制隔离戒毒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戒毒所提高入所体检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处置方案。戒毒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专门引进先进体检仪器加强入所体检,同时,定期对戒毒人员开展身体和心理排查,确保“一旦有事,有效处置”。
该院检察长张志钢说:“戒治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需要家庭、社会和戒毒所共同关爱,‘戒治好一个人,就拯救了一个家庭’。检察机关愿与戒毒所携手努力,让戒治人员重新走向美好生活。”
(通讯员张晓勇唐健)
黄石西塞山:大数据监督打破逃避强制戒毒的“如意算盘”
6月20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郭生云来到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结合该院此前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刑罚执行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衔接。
郭生云介绍,今年3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送的一条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该市居民程某在2017年12月被公安机关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不到一年,又被作出同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肯定有问题!公安机关第一次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很可能没有执行。”该院立即启动监督,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公安机关核查情况。
原来,公安机关第一次对程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后,将其送往外地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但是,由于程某患有高血压三级,且右手残疾,根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收治,并出具了书面证明。在返回黄石路上,程某称身体不适需要自行就医,陪同的民警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告知他第二天前往派出所办理社区戒毒手续。可是,自行就医的程某从此失去了消息,第一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就此落空。
“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不予收治的证明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依据《戒毒条例》及时变更戒毒措施,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并履行文书送达和通知义务。”郭生云介绍,相关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
2018年10月,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程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因程某犯盗窃罪,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程某刑满释放。
“此时,衔接环节再次出了问题。”郭生云说,在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核实后确认,由于刑罚执行与强制隔离戒毒衔接不到位,公安机关没能及时掌握程某刑满释放的情况,后续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直没执行。
辖区内是否还有其他打着“以刑代戒”等如意算盘的“瘾君子”呢?带着这样的担忧,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针对暴露出来的未及时变更戒毒措施、刑罚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西塞山区检察院对症下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因病不予收治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建立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机制,保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提升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规范变更戒毒措施,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强制隔离戒毒所、刑罚执行场所间的信息沟通,强化执法责任,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真正执行到位。
(记者刘怡廷通讯员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