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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性关系为目的“下迷药”的按强奸处理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高检网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说,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但毒品犯罪基数大,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表示,新型毒品花样翻新快,伪装成饮料食品、药品等,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诱惑性,社会危害大,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黄卫平指出,要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黄卫平说,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他还提到,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李洪鹏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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