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3日电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行政主管部门23日在院会上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台法务主管部门指出,本次修正重点,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为,其尿液经检验判定阳性即构成刑责,最重处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让执法标准明确可行。
台法务主管部门表示,鉴于行为人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极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无辜行人伤亡,导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回复的伤痛,为免悲剧一再发生,如同防制酒驾作为一般,严惩毒驾。
本次修正重点,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的行为,其尿液经检验判定阳性即构成刑责,让执法标准明确可行;此外,若因个案情况无法检验判定阳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认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驾驶时,也论以毒驾罪责,以全面处罚毒驾行为,俾符合社会严禁毒驾行为之共识,并杜绝任何侥幸。
台法务主管部门说,未来修正草案立法通过后,毒驾行为将能全面处罚,并依个案情节适用现行罚则,即最重处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最重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10年内再犯,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处无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最重处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