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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以暂缓起诉协议为载体

为应对企业经济犯罪,避免因企业被定罪所引发的损害无辜第三人利益的“水波效应”以及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2012年10月,英国引入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在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中正式确立了该制度,建立了以暂缓起诉协议为载体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相比,英国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协商主体限定性。英国暂缓起诉协议,是在检察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下称“涉罪企业”)提起公诉后,在法官的监督下,与涉罪企业达成的一项附条件暂停起诉的协议,协议双方主体限定为法定高级检察官和非自然人涉罪企业。企业必须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协会,而非自然人。具体而言:一方面,企业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涉嫌犯罪的自然人。究其原因,是担心将经济犯罪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适用主体从单位扩展到自然人,会导致“相较于其他类型犯罪的自然人,被指控犯有白领犯罪的人将享有特权”,即通过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缴纳罚款等逃避定罪量刑的司法后果,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涉嫌的只能是经济犯罪,不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其他单位违规行为。将暂缓起诉协议适用范围限于经济犯罪,原因在于追诉单位经济犯罪所面临的挑战在其他单位违法犯罪领域并不存在,因此扩大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合适。同时,为保证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附件17中列出了具体且可供修改的经济犯罪罪名清单。

协商自愿性。在英国,暂缓起诉协商是检企双方自愿进行的,检察官可以主动邀请涉罪企业进行协商,但涉罪企业并没有必须接受该邀请的义务。同时,如果检察官发起邀约,涉罪企业同意进行协商,是否同意暂缓起诉协议的条款内容同样是自愿的,任何一方,特别是企业方面,没有义务同意其中的任何条款。协商自愿性得益于其制度保障:

一是协商过程中,检察官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协商的公平性,避免企业因信息失衡被误导。检察官应当始终明了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重视企业合理、正当的披露需求。

二是暂缓起诉协议生效前,企业享有无理由退出的权利。暂缓起诉程序以检察官发出正式邀请函为起点,法院批准后才产生暂停起诉的效力。在此期间,协商双方都可以退出程序。但检察官退出协商的,一般应向涉罪企业说明理由,而涉罪企业反悔的,只要暂缓起诉协议尚未生效,无需任何理由即可退出,且不会产生任何程序或实体方面的不利后果。

三是协商信息和程序具有保密性。协商正式开始后,检察官将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企业承诺:协商正在进行,以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均具有保密性,在信息材料的保密、使用、保留问题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承诺书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实质性协商。此外,英国立法允许暂缓起诉协议听证会公开或秘密进行。协商的保密性有利于限制暂缓起诉协议前期的不确定性给企业信誉、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四是暂缓起诉协议未通过法官审批时,协商过程中对于企业提供的材料,检察官在后续起诉环节能够使用的仅限于:(1)协商开始前就存在的,如会计记录;(2)协商开始前所获取的,如谈话记录;(3)非直接来源于涉罪企业的材料(包括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而获取的资料)。

利益权衡性。暂缓起诉协商程序的启动需要案件在达到证据标准的基础上,符合公共利益标准。证据标准是指,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企业犯罪事实;或有一定证据表明对企业构成经济犯罪具有合理怀疑,且有合理理由相信,通过进一步调查,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证据标准是“说服”涉罪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关键因素,也是检察官重启追诉程序的保障。公共利益标准是指,在对涉罪企业具备起诉条件时,衡量暂缓起诉是否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标准不仅要考量罪刑轻重,还需考量多种因素。倾向于起诉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类似行为,即涉罪企业或高管有过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没有合规计划或没有有效合规计划;三是自我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四是直接或间接对公民、市场、政府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不利影响。倾向于不起诉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涉罪企业在违规行为被披露后积极配合调查;二是定罪可能对公众、企业员工、股东等产生不利影响。

公开透明性。一方面,对于即将进入协商的双方而言,暂缓起诉协商程序公开透明。进入暂缓起诉协商的双方需要知道暂缓起诉协议的预期流程、需要同意的一揽子条款,以及可能的结果。立法要求相关部门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实践守则,以确保各方在进入暂缓起诉协商程序时能够根据共同原则开展工作。经过公开磋商,根据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皇家检察署和反严重欺诈办公室于2014年2月联合发布了《暂缓起诉协议实务守则》,以规制和指导检察官和企业之间的协商。该守则系统规定了暂缓起诉协商程序的流程、规则、标准,双方提供信息材料的使用、限制,以及暂缓起诉协议可能包含的示例条款。此外,英国还发布了针对欺诈、洗钱和贿赂案件的量刑指南,允许将起诉定罪后的预期刑罚作为暂缓起诉协议中罚款的参照基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而言,暂缓起诉协议流程必须足够清晰,以鼓励相关企业挺身而出进行自我报告,并确保司法运作公开透明以接受公众监督。为此,检察官必须制作一份完整准确的协商记录,对协商过程中的每个关键行为和事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载,包括双方提出的每项要求,以及检察官、法官作出的每项决定及其理由。暂缓起诉协议一经批准,除非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推迟公布,法院应当公布暂缓起诉协议的全部内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监控类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研究》(19BFX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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