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6月13日,从省人社厅传来消息:今年6月至8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享受每人每月240元高温津贴,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单位将受到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呼吸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未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人员,不应安排高温天气作业。在高温下工作的疫情防控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240元/月,不得以降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克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罚款。(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