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7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档法定刑不作责任程度要求,是否可以认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即使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承担10%的责任,依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咨询人: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检察院张昊)
解答专家师庆泉:1.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很多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对于事故形成,责任人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之分。对于多因一果的事故,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时,要综合分析事故成因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来综合评判。
2.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档量刑的标准采取了“事故后果”的规定方式,而对第二档量刑的标准则采取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两高”有关专家关于该《解释》的解读中也明确“原则上事故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解读还指出“对于案件中的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对此,2016年3月4日《检察日报》刊载的最高检有关专家撰写的《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一文作出了进一步阐述:实践中,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众多,其中既有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也有间接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如果均需对同一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同一档法定刑,将导致量刑幅度无法拉开,刑事打击面过大。经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为按照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所负责任的轻重有所区别地承担刑事责任,是较为合适的。《解释》第7条第1款在第一、二项中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方式,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以第二档法定刑处罚;次要责任人以第一档法定刑处罚。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考虑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兜底条款,以第二档法定刑处罚。由此可见,《解释》第7条第1款第一、二项要求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主要是从量刑平衡等方面进行考虑的。对于符合第二档法定刑事故后果情形的,次要责任人并非一概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并非一概不承担该第二档法定刑责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形和责任大小决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第一档还是第二档的法定刑责任。
3.对于《解释》第6条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规定标准中第一、二项没有对行为人责任大小进行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判断时一概不用考虑责任大小的问题?个人意见认为,结合第7条的解释原则,一般来说还是要考虑行为人在事故中的具体责任大小。原则上只追究对事故形成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可。同时,结合第7条解释原则分析,对于第一档法定刑的责任事故,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考虑适用第三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定罪量刑。至于《解释》第6条没有像第7条那样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还是考虑到责任事故非常复杂,不好一概而论,明确界定反而会导致无法适应具体的实践需求,从而要求司法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理、情”进行综合界定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