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黄冈6月9日电(通讯员汪佳慧)不到一个半月,盗窃他人财物11次。4月22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1999年8月,洪某因抢劫、盗窃罪被黄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出狱后,洪某无固定工作,沉迷赌博,几年下来就赌债缠身。为筹措赌资实现“快速致富”,洪某又打起了盗窃的念头,随即将目标对准了棋牌室、理发店、养生馆等能随意进入又易于掩饰和脱身的经营场所,实施盗窃手机等违法犯罪行为。得手后,洪某尝试解锁手机密码,并将手机内的钱款转至自己的账户。遇到手机无法解锁的情况,洪某便将手机低价转卖。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洪某就在黄梅镇、孔垄镇、九江市等多地作案11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洪某先后盗取的手机和财物共计价值4万余元。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洪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