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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南宁某支行违法被罚110万 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林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显示,桂林银行南宁宾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核不严,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贷资金被挪用于银承汇票和信用证保证金,虚增存款;贸易融资资金被挪用至房地产领域。李金汕、李智、覃羿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桂林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桂林银行南宁宾阳支行罚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予李金汕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给予李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给予覃羿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桂林银行南宁某支行违法被罚110万 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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