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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 招聘分设男女岗 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近日,一张“厦门教师招聘资格复审名单”截图引发网友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在这份名单中,“小学语文教师(男)”这一岗位的第六名以20.13分的成绩进入了资格复审,而“小学语文教师(女)”岗位第六名笔试成绩高达56分,两者相差了35.87分。教师招聘为何要分设男女岗?很多网友提出这样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网友对此次招聘的质疑不在操作层面,而在规则层面。据报道,此次厦门有相当数量的小学、幼儿园在教师招聘中都分设了男女岗。男女岗分设,“两边”复审分数存在差异也就成了必然。那么,这种差异是否影响就业公平乃至涉嫌就业歧视?这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竞争是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应当不懈追求的目标。我们日常可见的公平竞争大体可分两类:一是“高考式”竞争,男女考生共答一套卷,一起计分和排名;二是“运动会式”竞争,男女运动员各设等量奖牌,分别计分和排名。这两种竞争规则不同,但大家普遍觉得公平——竞争内容不同,竞争规则也就不一样,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那么,教师招聘该归入上面哪类竞争、采取何种规则为宜?对这个问题似乎很难一刀切,答案只怕也会见仁见智。

很明显,厦门这所学校的招聘采用了“运动会式”竞争规则。为什么?厦门市教育局在回应中说得很清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若干措施》,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地区,可按照“同条件、等比例”原则设置男女岗位。矫正男女教师比例严重失衡状况,这个理由直指社会现实和痛点,有一定的说服力。而且,如果只从平衡男女教师比例这个指标来看,当地的做法还是谦抑的:原本男女严重失衡,招聘时仍坚持男女等额,那么失衡的现状也就只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这么做,显然是为了守住“男女平等就业”这条法律底线。

有这样一句法谚:法律不必最好,但必须“最不坏”。在上述新闻事件中,这句话被生动体现出来:规则制定者必须综合考量各种现实状况与价值需求,在科学审慎的取舍中达至一种相对最合理的平衡。法律如此,法治亦如此——只有勇敢面对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坚决守住底线,不懈追求进步,整个社会才能一步步走向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省出台这样一份《措施》,可谓用心良苦,值得理解与支持。网友在讨论中表现出来的克制与理性,同样体现出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

但是,“相对合理”中的不合理之处也决不能被忽视:35.87分,这分差怎么说都太离谱了。鉴于此,建议招聘单位进一步完善录取规则,例如在男教师合格应聘者达不到预定数额的时候决不“拔高”,而应把职位留给合格的“另一边”应聘者,“择优”原则也必须恪守。从长远来看,只有切实优化师资条件,吸引更多的高素质男女加入到教师应聘者的队伍中来,才是消除这一“尴尬”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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